【认知】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如果对于婚后的财分割不进行相关的规定的话,纠纷是处理不了的。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编为大家带婚后财分割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审理处理财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应当分清个人财和家庭同财,坚持男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为夫妻同财,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同财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应认定为夫妻同财。在分割财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如一方财为5,另一方财为3,差额应为2,财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少的一方变为5,财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同财,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婚后由双方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同财。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同财。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还是夫妻同财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同财处理。

  8夫妻同财,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的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同财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同财的生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权的,房屋仍归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同财处理。按最高人民法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和离婚时分得的财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同财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在婚后同生活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同财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等所负债,应认定为夫妻同债,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同财清偿。下列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同债,应由一方以个人财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但以逃避债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的亲朋所负的债。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同生活所负的债。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同财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视为夫妻同债。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同财未从家庭同财析出,一方要求析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止,待析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同财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的一方分得的财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同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同财的一方,人民法可依照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同财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等原则。男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又是人民法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等地分割同财的权利,等地承担同债的义;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同财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不能列入夫妻同财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同财时,不应损害财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同财的生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同财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同财时不得把属于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当作夫妻同财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同财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在同生活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夫妻同债应先于个人债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由本人负清偿责任。同债应当在离婚前用同财偿还;同财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法判决。人民法审理夫妻同债的偿还问题,应通知债权人到庭。

  同债理应在离婚时由同财偿还,但在司法实践往往有判决先分割同财再在离婚后分别偿还同债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立法明确偿还的先后和办法,并规定只有在同财不足清偿,个人所有财也不足以清偿应偿份额时,或者是双方有重大争议时,才应由人民法判决。在同财不足以清偿同债时,个人财应优先偿还同债是离婚时债清偿的一项原则,也有必要规定在法条。另外,由于同债的清偿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审理这方面的问题时自应通知债权人到庭,以避免造成新的纠纷。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编为大家带婚后财分割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在离婚后进行财分割之前,需要先将夫妻所负担的同债偿还。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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